证人制度是存在已久的传统司法制度,时至今日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证人证言的间接性和主观性较强,经常会设置一些措施防止证人虚假陈述,在古代是要求证人必须到场陈述的并且是强制性的,一是为了确认证人身份,二是可以监督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也对证人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包括证人资格、证人出庭、证人权利义务等),证人证言是单独作为一个证据分类,但地位已经大打折扣,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一般是低于其他类型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