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介入,防止过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这一条款对“纠纷”没有明确的界定。现实生活中,“纠纷”可以无限外延。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应该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根据现场情况,主动介入,在确保场面不失控、无过激行为的情形下,积极做好法律解释,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不是公安机关职能范围的事,简单地让群众找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一推了之。

2部门联动,积极配合

基层派出所要针对各类民事纠纷警情,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针对不同纠纷警情,形成处置预案,积极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基层派出所在接到民事纠纷警情时,根据现场的情况,及时向联动部门反馈,各联动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进行处置,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3固定证据,依法处置

民事纠纷警情,常常会伴随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民警到达现场后,第一反应往往会认为是一般民事纠纷,仅给予现场调解,对现场的证据不予固定,这就容易给后期的处置带来困难,也容易引起信访投诉。

因此,民警接警后,应注意固定证据,针对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予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