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在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设置安区卫生委员会,以调查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为保证职工安全进行审议采取对策在生产环节中因粉尘或有害物质等以损害工人健康时,应设置卫生委员会,以平均生产环节并采取保证工人健康的措施如企业兼具上述两种可能,则应设置安全卫生委员会以代替分手的机构。 上述三种委员会均设主任(又称总监),格恩将规模脱产或兼管在安全卫生委员会内,其人员若干名:富有安全经验的工人若干名,富有卫生经验的工人若干名,企业医师至少1名。 委员会的职责是:就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评议,提出消除不安全或不卫生的措施,并监督落实企业医师至少应每月巡视一词操作现场,当发现操作方法或卫生状况可能产生危害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有义务也有权向企业负责人或安全卫生总监提出建议,以尽快改善操作环境,保障工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