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

根据宪法或组织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编制及工作程序规则的相对较长时期存在的机构。常设机构是国家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完成国家各种管理职能的基本保证,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占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设置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报请批准。常设机构并非永久不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也应作相应调整。

非常设机构:

非常设机构并不是一个学术概念,它是与政府的常设机构对应的一种称谓,说它是“非常设的”,是从组织的编制化设置、资源获取的预算化途径等方面来看的,是作为政府常设机构的一种补充形式而被建立起来的。一般说来,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都不受统一的组织法的调整,在设置程序和名称上都不统一。在法律上,这些临时机构的权力范围并不明确,它们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力界限也不清晰,而且有些临时机构的“临时性”界定不严格,在实践中有的临时机构存在的时间可能会相当长,所担负的工作也具有经常性的特点,此时的临时机构实际上变成常设性机构,具有官僚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