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单位离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由人才中心开具调转人事档案关系的调函、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等接收材料。

2、回原单位取解职证明、档案(或去原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取)、保险手册等转出材料。

3、持2中的材料回人才中心办理个人存档、委托其代缴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名义,只交五险中的养老和基本医疗)。

4、无新单位期间公积金暂停缴纳。

5、组织关系暂时放在原单位、或转入人才中心。有新单位的情况下:1、新单位开具1中的文件。2、拿回执行公积金转移单。3、持b中拿到的材料回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转入手续。4、新单位开当组织关系接收函,回原单位转出,再转入新单位。扩展资料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职工档案随其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移,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保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指出: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规定转移职工档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职工因档案转移手续发生纠纷的,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领取失业金期间,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是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程序中由单位传递到人社局的,个人不得携带或保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