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这七项原则是:会员国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上述原则之所以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因为:

1、宪章是国际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其确认、固定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献.在此之前,虽然有一些国际公约如《国际联盟盟约》、《巴黎非战公约》、《关于美洲原则的宣言》等曾规定过一些原则,但均不如宪章规定得那样明确、具体和系统.所以在联合国成立之前,国际法基本原则仍处于零散的状态中.

2、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多边条约.联合国作为当今国

际社会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已拥有190个成员国,几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作为这一庞大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联合国宪章》可谓获得了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文献.

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宪章之后的各种国际文件,如《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以及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等所队列的原则,虽然数目不多,内容不尽相同,措辞也不完全一样,但都是在宪章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都与宪章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其中有的是进一步宣示、解释、强调或重申宪章的原则,有的则是对宪章原则的发展.

总之,虽然《联合国宪章》只是从组织法的角度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但由于其成员国的广泛代表性和宪章本身具有的造法性

已使得这些原则具有最普遍的法律意义.特别是其中的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并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实际效力已经大大超过了一个国际组织章程的效力范围.诚然,宪章中的个别原则只能专门适用于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但这丝毫不影响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