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契约学说,都从总体上阐释“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二者得以成立的正当性的哲学前设。而他们的契约论又都是以“人性”论为基础的。

虽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讲“人性”论,但对“人性”他们却有不同的阐释。他们所设定的“人的自然状态”,实是三种很不同的“生活场景”。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理解为“人对人皆豺狼”,人性恶是其基础设定。为求在众恶之中生存,人们只有缔结契约,让渡“权利”,共同选择“绝对主权者”来行使“权力”治理众人,以期形成安全和稳定的社会。我们可称此为“霍布斯假设”。

而洛克把自然状态理解为“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听命于外人但“自然法状态”潜伏着纷争和动乱的危机。为解决这种危机,洛克把人性设定、升华为赋有规定性内容的“自由”和“平等”。我们可称此内容为“洛克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