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单位,是指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单位,包括配套有餐饮的服务业、农家乐、企事业单位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下列区域内餐饮业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一)新都区主城区

(二)镇(街道)建成区

(三)各产业园区规划区。

第四条(基本原则)

餐饮油烟污染以“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第五条(法定义务)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单位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主动配合油烟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油烟污染防治基础知识,鼓励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