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做出如下规定:

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本市各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中央、内蒙驻昆区、青山区、稀土高新区、东河区、九原区企业市属企业(市属企业主要指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投资、参股、控股的企业)三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本市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驻包的市级以上中央、内蒙机关垂直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烟草、盐业、工商、税务、环保等)、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5、师级驻包军队、武警部队与文职人员及其无军籍职工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6、市级以上直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7、市级以上直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8、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1类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与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9、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各旗县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四、旗县区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接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旗县区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五、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但当事人均未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

六、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仲裁案件,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

七、案件受理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聘任合同、聘用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八、旗县区仲裁委员会对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涉及面广,需由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九、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2017年7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