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对会计帐簿设置的监督职责。《会计法》总则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这一条规定对此进行监督。这一条所讲“依法”应从广义上来理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二是法规三是行政规章。只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具体的规定,单位就须依法设置。

2、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监督职责。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各单位必须做到:保证会计帐簿真实、完整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各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否则,财政部门则有权查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对上述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比如为查询机构提供查帐方便,不得拒绝等。

3、对会计核算的监督职责。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各单位必须:对法定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遵守会计年度遵守记帐单位遵守会计登记制度遵守法定的文字记录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公司、企业必须遵守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会计核算”一章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比如《会计基础工作规定》的规定进行。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查处。

4、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职责。根据《会计法》第五章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否则,财政部门则有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