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放标准

(一)慰问金

1、全国劳模慰问金3000元/人(已在2020年春节前发放)。

2、省部级劳模慰问金1000元/人。

(二)生活困难(低收入)补助金

1、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青海省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予以补助(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按照青海省2018年度平均月养老金的1.2倍予以补助(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2、下岗、失业无收入且无就业能力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按青海省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养老金予以补助。

3、农牧民劳模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且无固定收入、丧失劳动能力的,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1000元/月、800元/月的补助。

(三)特殊困难帮扶金

1、劳模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首次诊断为患重大疾病(如癌症、肾衰竭、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中风瘫痪、器官移植、身体安装器件等),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的补助需长期用药康复治疗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的补助。

2、劳模因工致残(职业病、工伤)的,视伤残程度进行补助,患Ⅲ、Ⅱ、Ⅰ职业病和1--3级、4-5级、6--10级工伤的,全国劳模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补助,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补助。

3、劳模患有严重疾病(如:Ⅲ高血压、Ⅱ糖尿病、心脏病、肾病、肝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的补助。

4、80岁以上的高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助。

5、当年去世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家属分别按3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劳模因家庭收入低、抚养或赡养人口多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补助。

7、劳模抚养的直系亲属在就学期间导致生活困难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补助。

8、劳模配偶和抚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所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情况,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分别按50%、40%的标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