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与休学总计不得超过二年。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