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

【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应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其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这表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三】落实 “三管三必须”

新《安全生产法》权责分明,已明确“三个必须”。要求各部门一把手,不要再把安全问题和责任全部推给某一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其中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