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五款规定:国务院拥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