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由采血机构发给公民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本市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