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津贴的发放标准是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宁波市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