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子女、公安革命烈士子女可加20分录取,驻守边疆沙漠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加10分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和《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中规定的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子女。

(2)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不包括其他眷属)。

(3)因公牺牲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

(4)现役军人子女。

3.从事环卫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子女可加4分录取。

4.如考生符合上述多项照顾条件,自治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可累计加分录取,但不得超过15分(不包含第1条)其他民族考生只享受照顾分值中的一项进行加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