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档案,由此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期间的失业救济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如果确系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原因引起的,可按《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做出处理,也可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工资作为补偿或做出一次性处罚,如劳动者不承担的,用人单位还可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