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转入申请人目前需在本区为正常缴费状态。(注:如申请人目前没有在本区单位正常缴费,请在办理增加(调入或新参统)手续三个月后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异地转入手续)。

2、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在职期间可以进行转移如男职工超过60周岁,女职工超过50周岁则不能接收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3、外埠城镇职工,首次在京缴费时,男职工不得超过50周岁,女职工不得超过40周岁,如超过则不能接收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4、职工所在原参保地的参保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则暂时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等待新政策下发后,再另行通知。

5、在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前,需确认原参保地(北京)的具体缴费时间,避免重复缴费情况的发生。如有重复缴费,则在外埠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本市时,将重复部分进行退费处理。其外埠基本养老保险重新办理转移,重新开具《缴费凭证》。

如职工原缴费地不能办理退费手续的,则职工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可领取申请表),申请在北京东城社保中心退原缴费地重复缴费的部分。

二、办理材料

1、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必须职工本人签字及联系方式(注明原参保地及转移原因)。注:不能是复印件、传真件或扫描件。

3、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加盖现单位公章)。

4、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注:户口本要首页和本人页)。

5、提供本人与现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单面复印,最后签字页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将上述材料上报至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

2、由转移接续业务审核通过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由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与外埠进行账户的转移手续的操作。

4、业务办理日期为每月5日至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