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在农村危房改造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列入危房改造范围,原则上采取“一票否决”。

1、农户家庭成员(指同一户,下同)在城市、县城、镇区或乡驻地购买有商品住房(含自建房)、商铺、宅基地等或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

2、农户家庭成员有经营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如饭店、宾馆、超市、农家乐、工厂、药店、诊所等)的农户(参加村民合作社除外)。

3、农户家庭成员现有价值5万元以上,且能正常使用的拖拉机和收割机、面包车、轿车、越野车、卡车、重型货车、船舶等之一的。

4、农户家庭成员有1人及以上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或是大、中型民营企业任中层以上领导的。

5、农户全家外出务工三年以上,已基本无人回来居住的。

NO.2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

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尽量在原有宅基地上拆除重建房屋,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为防止超标准建设导致加重农户负担,要严格控制超面积建设情况发生。

危房改造面积标准。原则上,3人及以下农户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其中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及以上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且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超过40平方米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面积误差±5%以内。采用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的,不受上述面积控制。参照全国做法,在脱贫攻坚期内,已经实施了农村危房改造的住房不得加建扩建,防止增加农户负担,影响脱贫质量。

NO.3 

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1、修缮加固的农户

对经评定为农村C级或有修缮条件D级的危房,提倡通过修缮加固达到住房稳固标准,修缮方案参照区住房保障专责小组印发的《八步区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补充的通知》执行。最高补助不高于同类型危改对象新建补助标准的70%。

2、新建的农户

A.建档立卡贫困户(含退出户、脱贫户)、边缘户。每户安排补助资金3.2万元,拆除旧房的另外安排激励资金0.5万元/户(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不拆除旧房的,不予发放属统建代建的,拆旧激励资金可列入建设成本)。对符合列入自治区指标的边缘户,积极争取列入2020年自治区实施范围,在上级补助资金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补足。对于无自建能力的极度贫困户,可由乡镇、村委委托工程队实施统建代建,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每户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安排资金建设,项目资金由乡镇制定“一户一策”向区住房战役办申报,经区住房战役办审核后报区扶贫攻坚指挥部审批。

B.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户安排补助资金2.7万元。如农户无自建能力,可由乡镇政府、村委委托工程队按20-40平方米且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的标准统建代建,同时签订统建代建协议。

C.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安排补助资金2.2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危改户的积极性,对改造方式为新建、且在2020年6月2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且搬迁入住的四类重点对象和边缘户,每户给予奖励资金3000元(属统建代建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建设成本如检查发现家庭成员仍居住危旧房的,取消奖励资金)。

3、人均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

经评定为农村A、B级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由帮扶联系人和后盾单位鼓励动员农户自行扩建使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3平方米及以上。家庭情况特别困难的,对人均不足13平方米的差额面积按照每平方米750元进行补助,每户最高补助标准不超3.2万元。

4、一般农户

改造方式为新建的,在2020年底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每户安排补助资金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