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同时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