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1、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各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