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用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 m2(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m2。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 m2。(3)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 m2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 m2,人均占有耕地666 m2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有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