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上一年度月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从2015年1月起由区社保险局统一调整为60%。

三、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从即日起,区社会保险局开始受理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业务。

以天津为例: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