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断交可以补缴。

1、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断交:

如果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导致的医疗保险中断,可以办理补缴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交后年限可合并计算(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临退休或正在办理退休的人员:

(1)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调整为: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职工累计满25年,女职工累计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

(2)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3)补缴标准为:退休当年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当年缴费医疗比例*月数。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