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乘车优惠政策)是指年满60-69周岁老年人持“关爱卡”乘坐公交车享受每人每乘次半价优惠。

第三条 市交通局负责“夕阳红卡”和“关爱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享受乘车优待优惠政策的老年人乘车外出时,避开上下班高峰期。

第五条 符合优待优惠条件的老年人享受优待优惠政策,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IC卡发售点办理“夕阳红卡”或者“关爱卡”。

未办理或者乘车时未携带“夕阳红卡”或“关爱卡”的老年人乘车,不能享受优待优惠政策,应当按照收费标准,足额投币。

第六条“夕阳红卡”和“关爱卡”为实名IC卡,卡片样式由市交通局统一确定。

第七条 符合“夕阳红卡”办理条件的老年人办卡时,应当同时投保公交车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IC卡发售点代为收取。

保险期满后,持卡人应当到指定IC卡发售点办理续保手续,逾期未办理续保的“夕阳红卡”的持卡人视为自动放弃乘车优待权。

投保公交车内意外伤害保险的老年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由公交企业协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资料,保险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

第八条 符合“关爱卡”办理条件的老年人办卡时,应当支付卡片成本费用。

“关爱卡”为储值卡,持卡人应当自行补充卡内余额,卡内无余额时,不能享受半价优惠。

第九条 “夕阳红卡”和“关爱卡”只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IC卡收费的公交车辆上使用。

第十条 “夕阳红卡”和“关爱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持身份证到指定IC卡发售点办理补卡手续,并缴纳卡片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非人为原因损坏导致“夕阳红卡”和“关爱卡”不能使用的,IC卡发售点应当免费更换人为原因损坏导致“夕阳红卡”和“关爱卡”不能使用的,应当缴纳卡片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夕阳红卡”和“关爱卡”仅限本人使用。持他人“夕阳红卡”或者“关爱卡”乘车的,不能享受优待优惠政策。

将本人“夕阳红卡”或者“关爱卡”借给他人使用的,其卡片收回,并取消原持卡人12个月优待优惠乘车待遇。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老年人乘车优待优惠政策。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者对老年人态度恶劣的,由市交通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公交企业执行老年人乘车优待优惠政策情况将纳入线路经营年度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公交司乘人员应当按照客运服务规程为享受优待优惠政策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对拒载或者有意刁难老年人的,由市交通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原《沈阳市优待优惠老年人乘车管理办法》(沈交发[200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