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异地开设基本账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极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