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优化缴费基数申报方式调整参保单位和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方式,由原来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再核定当年度缴费基数,变更为“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

在2021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未公布前,经审核后暂按2020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并按调整后缴费基数预收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同时保留原始申报数据,待2020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原始申报数据,统一补调2021年度职工缴费基数,无需单位重新申报,并从元月起补收(退)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另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参照单位职工执行,可按自愿原则申请补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02关于企业(单位)及职工2021缴费年度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21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2021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

0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在编职工2021缴费年度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为在编职工个人2021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在编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皖人社发〔2016〕30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教护龄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2020315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