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