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比例为37%,职工缴纳城保的比例为11%,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单位缴纳城保的比例为37%,其中养老保险费为22%、医疗保险费为12%、失业保险费为2%、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各为0.5%。职工缴纳城保的比例为11%,其中,养老保险费为8%、医疗保险费为2%、失业保险费为1%、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从2000年4月1日起,本市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从1998年4月1日起,缴费基数的上限设定在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