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确定,实际上是2001年的人社部下发的完善城镇职工养老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明确的。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退休年龄都是女性55岁。

而我们普通企业职工呢实际上是按照我们国家的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确定的退休年龄。

当时的文件规定,工厂里的女工人是50岁退休。

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活跃,各种经济主体不断出现,一般来说,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岗位,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可以55岁退休之外,其他企业的人员都是按照50岁退休的。

因为我们的职工下岗失业也越来越频繁,职工可以通过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自己的保险进行有效衔接。

这样就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和普通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混淆的局面。

因此各地在时间把握上也很难确定。

于是青岛和四川仍然是按照女职工非干部身份,全部五十岁退休的方式确定退休年龄的。

而山东省的认定更是模糊,只要退休前在企业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就是可以50岁退休。

因此,各地出现了各种不一致的问题。还是希望各级政府部门,从灵活就业人员的切身角度出发,顾及他们的利益,对他们采取适当的照顾政策的。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有关政策已有明确。

先说年龄。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养老保险,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与一般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并不完全相同。一般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及女干部55周岁。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所以,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女性,不能跟在职的女工人一样,50周岁便能符合条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再说缴费时长。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养老保险,实行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过一般很多地方都允许按年结算,在这样的情况,大家一般选择下半年的某一个时段将全年的保险费缴清。前述《通知》亦规定: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按季,还是按半年,还是可以年缴,需要到地方社保局确认。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办理退休年龄还不够,还得满足另一个条件:应当满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这个缴费年限是可以累积的。如果到了可以办理退休的年龄,而累积缴费年限不够,那么就办理不了手续,领取不了基本养老金。

特别要注意到的是,累计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是个硬条件。如果到了年龄还达不到这个条件,一是没法补缴,二是养老保险关系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解除,意味着到年龄后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事情不会发生,但是社保部门会将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