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将全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要求,全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允许其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凡与法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不在自主缴存范围之内。

二、全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以个人在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基数为标准,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主确定。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按照不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缴纳,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主确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