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通过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手续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证向市住房公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