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