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首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然后持相关的提取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该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3日内,根据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进行审批,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职工在申请时所应提交的提取证明材料,除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

(1)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期房: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现房: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二手房: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a.国有土地使用证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施工许可证。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具的辞退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