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8月30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三部实体法,也是我市首部综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条例的制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启动立法程序阶段(2017年3月-9月),二是形成条例草案阶段(2017年9月-12月),三是审议通过阶段(2018年1月-8月)。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社会各界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关注,是一部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法规。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将在聊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积极通过立法制度设计引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了2017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最突出的环境问题。细颗粒物是我市环境空气中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次之。近年来,聊城市城区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二氧化氮浓度年均值逐年下降。据统计,2017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162天,同比增加6天,蓝天白云天数219天,同比增加45天,大气污染状况逐步改善。但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还存在监管盲区二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三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控制措施不明确四是大气污染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重污染天气不采取减排措施、冬季不执行错峰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完善。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这些突出问题,制定《条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集中力量起草和审议出台。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九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结合聊城实际,重点对推动“四减四增”,加强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及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移动污染源联合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三、关于法规的立法构想和立法理念

(一)在立法构想上,立足生态聊城建设,立足推进“四减四增”,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如将“四减四增”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写入条例第四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按照“四减四增”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投入结构。

(二)在立法理念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既注重大的制度设计,又注重细节管理。如条例中既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等大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又对运输渣土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禁止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烹炸等小的细节予以规范。二是既有强制性要求,又有倡导性规定。如条例中既对排污标准、总量控制等具体内容做了规定,又对公众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绿色出行等内容进行了倡导性规定。三是既着眼当前又立足长远。如条例中建设各城区全覆盖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办法、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信息共享制度、组织开展道路移动污染源联合执法等很多规定都是在当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规范内容,但同时,条例也对提高本市煤以及煤制品的质量指标要求,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

四、关于法规的主要特点和特色

在条例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全面推进法治聊城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立法,把符合我市实际的新的发展理念融入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条例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制度创设或者条款内容创新,共涉及条款50余条。

(一)关于加强政府责任

1、建立约谈制度。为了强化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第十三条授予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约谈的权力,约谈对象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

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第十六条规定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联防联控工作办法,建立并落实大气污染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等。为了治理机动车超标排放引起的大气污染,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建立违法信息处置平台,由环保和公安交警联动配合执法。为了加强对柴油车、重型货运汽车、渣土车等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治理,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3、明确部门职责。为防治扬尘污染,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并分项对主要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无明确管理部门且难以管理的事项确定监管部门,比如第五十条对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分别规定了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和公安交警主管部门的职责。为治理焚烧烟尘污染,第六十一条明确了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管部门。

4、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部门执法职能权限,避免违法事项无人管理。

(二)关于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条规定了将“企业主体”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为了加强企业自行监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自行监测,重点单位进行自动监测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三)关于重要创新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了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已建成的应当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停。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对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出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不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