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一百八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的文件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8章40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