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农村合作社

外文名

Rural Cooperatives

组织性质

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目录

历史发展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其它

合作化时期

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

人民公社时期

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

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组织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鼓励发展的。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农经委与晋中工商局派专人到寿阳县进行调研,走访了该县“荞麦”和“六和养殖”农民协会,认为农民协会属于社团法人,不能自主生产经营,不能贷款,而“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筹集资金、贷款,但农村经济合作社不是股东投资,也不是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