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