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的教师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国从国务院到地方,最低到乡镇的所有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党委及部门工作人员、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所有参公人员以及全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凡是国家和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的财政供养人员(当然也包括高等院校的教师),都属于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