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 《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设立血站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血站采血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前,应当核对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