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县人只要在福州市五城区内没有商品住房,且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均可在福州买房。

对于以下情况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② 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③ 无法提供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包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征迁安置房、解困房、继承房、受赠房等以非市场方式取得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