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富民强村帮促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各级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