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是: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权利

1、安全健康保障权: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知情权: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

3、监督权: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紧急情况处置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义务

1、报告不安全因素: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