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卫生法规体系具有五个层次:(1 )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 法律。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3) 行政法规。例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

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 部门规章。

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再加上相关的技术标准共同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要求,形成了我国职业卫生法规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