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