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从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是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适用M级纳税信用的企业: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