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