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