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代表组成。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代表参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审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情况

(三)督促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四)督促办理工伤保险

(五)研究和决定本单位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